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18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互联网+政府采购”稳步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强化和丰富……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由此进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18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在不断改革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也完成了破茧成蝶的华丽蜕变,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从无到有的突破
成“1+1+5+N”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第二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2013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除一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和五个部长令外,财政部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如2003年财政部联合监察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2014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015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2016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
近三年,财政部紧锣密鼓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2018年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2019年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020年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等。
成长路上的蜕变
政府采购制度华丽“变身”
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台,对规范采购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且在实践中不断蜕变。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政府采购法》3处进行了修改:一是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二是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三是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017年,财政部公布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18号令变身为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87号令在体例、章节设置等方面修改较大。同年,新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公布,20号令变身为94号令,与20号令相比,增加了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供应商的救济制度。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在千呼万唤中公布。101号令主要删除了19号令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
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脱胎换骨”的调整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等。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2020年12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共10章146条,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9章88条相比,多了1章58条。与现行《政府采购法》相比,可以说是“脱胎换骨”的调整。
《政府采购法》将以怎样的面貌呈现于众?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又将面临哪些修订、完善,甚至蜕变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