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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各盟市须4月1日前报送供应商“三库”清理情况

内蒙古:各盟市须4月1日前报送供应商“三库”清理情况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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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自治区紧急部署,于2021年1月29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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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财政厅了解到,为了落实好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紧急部署,于2021年1月29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清理的范围、安排和要求。


重拳落实  已清理68项


内蒙古自治区的此次清理是在2019年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基础上进行的。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就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清理。该区财政厅清理了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外通过入围形成的备选库、名录库3项,内蒙古自治区14个盟市清理各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共计65项。此次清理后,内蒙古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


“目前,仍有少数单位存在清理不彻底,‘假’清理、规避清理,清理工作不仔细、不认真等问题依然存在。各采购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通过将各自名录库、资格库、备选库清理工作落到实处,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介绍,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自查和核查相结合

重点核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服务


《通知》明确,清理范围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根据《通知》,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2021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通知》要求,2021年3月10日到3月15日期间,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人自查和清理情况,重点选取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开展核查。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情况,于2021年4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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