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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吗?
答:政府采购可以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公示需要公示几天?
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需要公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人通过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问: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市场占有率与供应商的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有密切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进口产品论证通过,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只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允许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答:不能作出这种限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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