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吉林省财政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优化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吉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明确了46项禁止行为。
“我们前期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充分考虑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最终制定出台了《负面清单》。”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负面清单》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通过约束政府采购各方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流程,营造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34项禁止行为
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面清单》列出“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等34项禁止行为,并明确了具体内容和主要依据。
例如,《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具体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是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集体、私营、混合等;三是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如独资、股份制、合资、营利法人等;四是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主要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评审专家5项禁止行为涵盖评审各环节
针对评审专家,《负面清单》根据评审流程明确了5项禁止行为,涵盖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以及其他禁止行为。例如,对于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负面清单》明确了六方面具体内容,包括: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接受供应商超出投标(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更正);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主要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供应商7项禁止行为明确何为存在关联关系
此外,《负面清单》还针对供应商列出7项禁止行为,包括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等。何为存在关联关系?《负面清单》明确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是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主要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