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零门槛”背景下,采购代理机构数量连年激增。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职业操守、法规意识、管理水平等达到行业标准吗?
2021年6月起,财政部牵头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如何高标准迎检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先进行“自查”。
一查“基本情况” 看是否符合要求
针对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代理机构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查看人员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如有缺失补充完整,如有变化及时补录。一些代理机构网上注册时,虚借、拼凑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以“总公司”包含“分公司”为由,重复登记专业人员,这不符合要求。
二是杜绝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培训证书造假情形。
三是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符合要求,如果存在:场地面积不够,开评标场所不分、无档案室、无专家抽取室、无监控或者“失灵”、无评标专家库或者不能与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进行链接、专家抽取不能密函打印“等问题,都要进行整改。
四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合法经营,遵章守纪,建立良好企业信用等级,认真核查是否存在失信问题。
五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员工或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形,如有人员流动,或有新进员工,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相关工作手续。
六是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纳税,不作假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查看纳税行为记录,查漏补缺,纠正偏差。
七是企业财务工作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强化内部审查,定期清算账务,加强风险防控,坚持作细管严,合理有效控制负债率。
二查“业绩人员” 看是否达到标准
业绩是代理机构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理机构在自查业绩时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杜绝业绩造假,不允许拿总公司业绩充当分公司的业绩,不允许以签订假合同的形式冒名顶替业绩。
二是按年度将公司业绩分项统计,实事求是,不漏不缺,列表显示,方便查阅。
三是完善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及时归档,装订成册,准确提供业绩佐证材料。
四是在人员培训方面杜绝出现以下问题:员工没参加培训就上岗,缺乏政府采购专业知识;执业操守不过硬,服务不到位,处事较生硬;登记注册的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都不在公司任职,属于拼凑、虚借类型等,这些问题都应进行纠正。
三查“企业管理” 看抓落实是否到位
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包含内部管理和业务执行情况管理两部分。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有:
一是企业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松弛,将人员划分为几个部门,企业仅对各部门下达任务指标,重点关注管理费的收取,而对业务代理质量漠不关心,任由各个部门自行操作,有些以总公司的名义在外设立分公司,在未申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而以出借资质方式对外承揽业务,各自为政,自行其事,工作秩序混乱,缺乏统一管理。
二是企业申办多项资质,不把采购代理作为主营业务,靠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代理业务,疏于管理,违规经营。
三是人员不固定,经常性临时拼凑人员参与项目,不能提供业务咨询服务,采购业务生疏,工作漏洞百出,后期基本无服务。
四是对签订采购代理委托协议不够重视,项目实施中要么不签订,要么是虽签订却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为了应付采购代理需求,随意签一个字,盖一个章,流于形式。
五是代理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比较混乱。一些代理机构在代理协议中虽然能够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代理费收取标准并进行公示,但实际收取数额和收取方式与公示的大相径庭,明着一套,暗中一套,有的不向采购人收取,而是转嫁到中标人身上;有的提前向拟中标人收取且增加一些好处费;有的私自变换收取方式提高收费标准,吃回扣,拿好处。
六是采购需求计划编报内容不够完整。有的是项目预算不太准确、产品参数过于粗放、完成时限不很合理;有的采购需求中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虽都有显示,但不够详细、不够齐全;还有的采购需求中不明确场地条件和功能配套方面的内容,采购结束后厂家无法上门安装。
七是采购需求限制条件多,技术参数苛刻。一些项目在制订采购需求和条款设定时,要求供应商满足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要求;设定商标、专利、版权、设计、型号、原产地等与标的物无关的资质门槛,排他性和区域性歧视非常明显。
八是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有针对性地设置业绩、荣誉、证书、社保缴纳等倾向性条款,量体裁衣,暗做手脚,排除异己,偏袒“意中人”,不合理不合规。
九是业务代理过程中材料印信不够完整,发布采购公告和出售采购文件时,缺少采购人审核盖章和经办人签署的“同意发售”书面意见。
十是采购项目评审之前,不按要求进行”供应商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全过程记录不够完整,项目一旦出现争议,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十一是采购资料不能及时归档并装订成册,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不能全面反映采购工作的真实情况。
四查“失信处理” 看是否有不良行为
代理机构要倍加珍惜企业的声誉,将诚实守信作为企业的“生命线”,树立规范操作理念,牢记“今天的规范就是明天的市场”基本准则,加强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把握好法律法规“红线”,教育从业人员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代理机构在失信处理方面应查找下列问题:
一是在承揽采购项目时,是否存在恶意诋毁对手,曝行业“黑幕”,晒市场“潜规则”,揭别人的丑,亮对方的短,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不良行为。
二是是否存在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禁不住金钱诱惑,开标前违规泄露“标底”,致使中标价与“标底”非常相近的不良行为。
三是是否存在借用可进入评标现场之便利条件,充当采购人或意向方”代言人“角色,明示或暗示一些评审专家偏袒“意中人”,伺机操纵项目,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是是否存在利用采、供双方掌握信息不对称之便利,违规泄漏重要信息,与个别供应商联手谋求中标,获取更大利益回报,丧失中介“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
五是遇到有“特殊意图”的采购人时,是否存在中介不“中”,无条件迁就迎合,帮助采购人实现“预期”的行为。
六是是否存在工作没有“底线”,想方设法配合采购人,中标人更改中标参数和产品配置,以次充好,瞒天过海,躲避验收,损公肥私的行为。
五查“自身建设” 看能否做到行业自律
当前形势下,维护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一方面依靠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此外,行业性政策引导也必不可缺。
近年来,采购代理行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更新却相对缓慢,因此,在新法规新政策出台之前,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市场运行的主体之一,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情况,自觉纠正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陈规陋习”,下大力搞好内部挖潜,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与提高业务技能方面,遵守法律法规,以行业自律的高标准、严要求去“校验”企业自身建设中的“短板”,本着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倡导并自觉做好行业自律,即便财政部门不进行监督考核,自身也要自我约束,苦练“内功”,追求“过硬”,唯有此“大智慧”,才能“办大事”。
六查“行业调整” 看能否实现转型升级
新常态下,随着政府职能转换步伐的加快,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标愈来愈近,对政府采购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全新的形势、全新的任务,采购代理行业需要新一轮的思想解放和观念转变,尽快摆脱粗放型规模扩张发展模式,调整行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走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势在必行。就采购代理服务属性而言,其行业发展规律必然是实现“由低级人工劳务、简单技术服务逐步向科技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知识经济型”方向转变。在当前经济新特征下,采购代理机构应以2021年度财政部牵头组织的行业监督评价为契机,认真自查反思,扩大行业内需,扎扎实实做好行业调整升级。
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和自信的表现。迎检前,在做好“六查六看”的同时,还应在业务创新上做加法,在采购步骤上做减法,在服务质量上做乘法,在纠正问题上做除法,敢于面对现实,勇于自我突破,唯如此,才能在大考之后实现新的飞跃。
作者:王健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魏博(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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