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明天就要施行了。为了让采购人快速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用到采购实践中,本公众号梳理了22号文的一些“关键词”。
采购需求审查什么?由谁来审查?
22号文第四章为风险控制,其中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提到采购人审查工作机制。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对此,业内资深专家曹石林表示,一般审查,一是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内容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的管理制度。比如一个单位买什么车,配置什么家具,资产管理都有明确规定;二是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当理由。比如采购进口产品是否审批等。
“一般审查通过了,才会有重点审查。”曹石林介绍,重点审查,第一个是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不是指向特定供应商,资质是不是合理,两个业绩是不是具备合理性技术要求;第二个是竞争审查。主要审查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比如说唯一仪器采购,后面买耗材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权重是否恰当等;第三个是政府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第四个是履约风险审计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有关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
那么,采购需求又由谁来审查呢?
22号文第三十二条明确,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审查范围,不是所有项目都要审查,由采购人自己来作决定。”曹石林说,采购需求的审查内容、审查主体,22号文规定的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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