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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专家实行信用管理?江苏常州推出新举措

如何对专家实行信用管理?江苏常州推出新举措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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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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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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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前期已经出台的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和采购人信用管理办法,共同形成常州市政府采购领域“承诺+信用”“四位一体”闭环管理体系。


“库管专家+自选专家”同步纳入,信用管理覆盖更广。常州地区现有“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江苏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各领域评审专家1300余人。《办法》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最新精神,对评审专家的定义进行了扩充,除“库管专家”外,还将采购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也纳入信用管理范围,要求同步录入信息、同步参与评价、同步实行信用监管。


“分值考核+星级评价”两规并行,失信震慑力度更大。《办法》优化以往综合评价的单一考核体系,实行百分制考核、五星级评价,亮化每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评行为考核管理,进一步失信震慑惩戒力度。每位专家自参与评审起初始信用评价赋分100分,将评审专家失信行为分为7种严重失信行为和16种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根据不同失信行为扣除不同分值,每位专家年度评价得分匹配对应星级并规定分级别惩处办法。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暂停相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提请江苏省财政厅将其解聘。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定期推送至“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双向机制,自我约束意识更强。《办法》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给予有效期内信用修复机制。在有效期内,有一般失信行为的评审专家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整改材料、提请修复信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可恢复被扣除的信用分,且修复前该评审专家在有效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通过“承诺+修复”双向机制,将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转化为评审专家的自我履约意识、自我管理约束,助力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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