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四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6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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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工作日下午发布招标公告算不算一个工作日?
答:不算,应该从次日开始算起,如次日不属于工作日,那么应该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租赁项目,报名供应商总是不足三家,怎么办?
答:如果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总是无法达到三家,首先看下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是否有需要进行修改的,其次可以采用采购人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项目谈判。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问:能否把“供应商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置为评分项?
答:建议不要这样设置,涉嫌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首先,参与编制标准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对未参与的大多数企业而言,存在排他性。其次,参与编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采购项目能否依法履约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采购防汛物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执行吗?
答:汛期物资采购是否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应该看这些防汛物资采购是否具有紧迫性、是不是可以提前采购作为预备物资。紧急的防汛物资采购才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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