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于今天正式施行了。为了让采购人快速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用到采购实践中,本公众号梳理了22号文的一些“关键词”。
采购需求应该由何而来?
22号文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三个,并具有代表性。这说明不能向某一个供应商或特定供应商咨询,不足三家废标或终止采购。”曹石林说,现在推行采购意向公开,一是让供应商及时获得采购项目信息;二是供应商知道项目信息后,也可以主动与采购人沟通,为其提供相关信息。
哪些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对此,曹石林表示,第四类项目是22号文的亮点,强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什么项目需要进行市场调查?采购人自己来决定,跟责、权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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