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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当好采购人代表?这7个问题该看下

如何当好采购人代表?这7个问题该看下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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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身份却又不是评审专家,这使得采购人代表在评标活动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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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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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身份却又不是评审专家,这使得采购人代表在评标活动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采购人代表违反评审纪律和法规,应该怎么处理?

采购人代表对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误导陈述,导致项目受到质疑后废标。对采购人代表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可不可以没有采购人代表?


答:首先,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不一定非要有采购人代表。如规格统一、招标文件明确的货物项目,采购人代表可以不参与评审;有些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协商,或者是首次购买的创新性品目、重大项目,建议派代表参加。如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则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采购人代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代表可以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吗?


答:采购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当然可以参加评标。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代表参加了开标,又参与了评标,需要废标重招吗?


答:直接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于法无据,应当按照“原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处理。(1)原评标委员会的所作出的评标意见和得出评标结果无效;(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由于本案已经开标,在此情况下如果判定重新招标,应会导致投标人的报价等信息因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失误(虽然从现象看是评委个人失误,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负有未提醒的责任)而泄露,这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除非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确规定对于此类情况应当重新招标外,从尽可能将由此而导致的负面影响限制到最小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所述的因“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办本法”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第四十九条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时发表倾向性意见,可废标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其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可以打分吗?


答:采购人代表是作为评审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所以打分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需要采购人授权吗?


答:需要采购人的授权。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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