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商出具法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意味着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和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前的准备
(一)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要求
1.通过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掌握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对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的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或者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名称以及每个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采购文件载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格式等内容。
2.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对询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质疑。
(二)供应商衡量自身情况和获取相关企业的信息
1.对于货物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货物(标的)名称及其所属行业(如工业,农、林、牧、渔业),从制造商(生产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
2.对于工程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对应采购文件载明的标的名称及其所属行业,按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断供应商自身是否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3.对于采购文件要求或允许联合体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应采购文件载明的标的名称及其所属行业,从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合同分包企业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
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确认符合46号文和采购文件要求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分为“货物”和“工程、服务”两种法定格式,其声明函中空格或括号内的提示内容部分,需要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者选择性正确填写,其中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供应商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准确填写采购人单位名称及本项目名称(若有,同时写明采购包号);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排列顺序和标的所属行业,一个不落的逐一填写标的名称、所属行业,制造商企业名称、承建企业名称或者承接企业名称,该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该企业属于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2.允许联合体参加或合同分包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解答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协议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中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等相关信息,并在 “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合同分包内容。
例1:一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物业服务项目,采购人:Z管理局,项目名称:Z管理局办公区域物业服务项目,标的名称:办公区域物业服务,标的所属行业:物业管理。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内容为:本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46号文的规定,本联合体参加Z管理局的Z管理局办公区域物业服务项目(在联合体中,A公司承担除清洁卫生工作外的全部服务内容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B公司承担清洁卫生工作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办公区域物业服务,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承接企业为A公司,从业人员301人,营业收入为3907万元,资产总额为4310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
2.办公区域物业服务,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承接企业为B公司,从业人员51人,营业收入为470万元,资产总额为60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高度重视和特别注意的事项
1.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一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要求联合体或合同分包中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作为资格条件,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二是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三是对小微企业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
2.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一是任何类型的企业和非企业主体均可视其自身情况参加;二是对小微企业实行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的评审优惠;三是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且不作区分;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且不作区分。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对应的中小企业类型。
4.货物属性项目中,必须是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生产(制造)且使用该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包括使用其他企业以及使用大型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生产(制造)的货物。工程属性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服务属性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划分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不是根据供应商自身所处行业进行判断,而是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属性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以及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划型。比如,供应商(C公司)自身基本情况:从业人员59人、营业收入5100万元、资产总额1200万元、所处行业“批发业”且为中型企业,若供应商(C公司)参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服务属性项目,对应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供应商(C公司)在该项目划型为小型企业,若供应商(C公司)参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的货物属性项目,此项目企业划型与供应商(C公司)自身基本情况无关,只与供应商(C公司)所响应的每一个货物(标的)的制造商企业划型有关。
6.《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对采购项目所有采购标的或者要求联合体或合同分包中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部分等相应内容,作出声明承诺,并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的制造商名称等相关内容相互保持一致。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漏填标的、填写的制造商名称与开标一览表(招标文件规定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不一致等情形的,可导致《中小企业声明函》被作为无效处理。
7.除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者选择性填写的外,不得改动《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内容格式。若出现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改为“提供商”后填写供应商企业名称等情形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被作为无效处理,而导致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或者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8.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其他任何渠道以及网络平台的相关信息,不作为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
9.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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