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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政采负面清单,列明61项禁止内容

宁波出台政采负面清单,列明61项禁止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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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宁波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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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我们将《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分为信息公开、采购管理、采购需求、采购组织、评审专家行为禁止、供应商行为禁止、询问质疑投诉等七大类61项,且每一项都列明了禁止内容、内容示例、责任主体和政策依据,为各类采购当事人提供分类指引。”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宁波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据介绍,《负面清单》“信息公开类”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未按规定进行采购公告、未按规定公开采购预算等12项“禁止内容”。那么,哪些项目需要公开采购意向、谁负责采购意向公开,政策依据是什么?“内容示例”明确,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


“采购管理类”包括未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10项“禁止内容”;“采购需求类”包括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等15项“禁止内容”;“采购组织类”包括投标或报价的截止时间和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标或报价、未按规定对采购活动录音录像等12项“禁止内容”。


“评审专家行为禁止类”则主要列明3项“禁止内容”,包括:提供虚假政府采购专家申请材料、未依法遵守回避制度、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等。评审专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如何处理?“内容示例”明确,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解聘。


“供应商行为禁止类”包括违反供应商限制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恶意串通和视同串通行为等6项“禁止内容”。“内容示例”列明了违反限制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包括: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隐瞒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采购活动的。


“询问质疑投诉类”也列明3项“禁止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处理询问事项、未按规定处理质疑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投诉答复或配合调查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如何处理?“内容示例”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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