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柏玲 通讯员 王丽萍
如何有效开展对采购主体的考核,必须事先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这不仅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而且也可以确保考核时有“尺子”去衡量。为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两个失信等级 详细明列各主体失信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失信程度的轻重,《办法》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办法》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采购活动行为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明确采购人的8项一般失信行为,25项严重失信行为;采购代理机构16项一般失信行为,20项严重失信行为;供应商9项一般失信行为,16项严重失信行为;评审专家16项一般失信行为,13项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采购人违反规定丢失、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评审专家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等,这类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如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三阶段互评 细分五星信用评价分
制度是基础,技术是手段。山西省财政厅将制度与技术融合,建设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嵌入信用评价模块。评价环节涉及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合同履约三个阶段,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在信用评价的各个阶段相互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勾选一般失信行为,填写具体失信情形,并上传照片、录音录像、联合签名等能够证实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与相关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两年。失信行为有效期满后,重新计算信用评价分。相关行为主体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全方位运用评价结果 推动山西信用政采
山西省财政厅全面启动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联动。
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针对于供应商,其信用评价结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信用审查环节进行查询,开标之日前3年的评价结果均有效。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可在投标(响应)保证金、支付比例、履约保证金等方面对不同信用程度的供应商进行区别对待。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上的,采购人可以优先选择,信用评价高的代理机构在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也会合理优化检查频次。
对于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五星和四星的,分别增加40%和20%抽取概率。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暂停专家抽取使用;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由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