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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两个评价指标的四点建议,你赞同吗?

探讨 | 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两个评价指标的四点建议,你赞同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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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及评价指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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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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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及评价指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这两个“评价指标”笔者的建议主要有:


关于被评价对象的职责问题


履职评价,必须与职责相对应。因此,评价指标中的“指标”必须依据被评价者的职责,即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责相适应或相关联。如采购代理机构指标中“采购文件中评审方法和标准符合规定”,采购文件的制作虽然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但采购方式及“评审方法(评标方法)和标准”是采购人决定的,它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最多只有一个建议权。


又如评审专家指标中“积极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等法定义务”,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虽然是评审专家的职责,这种询问是有时间段的,而评审专家的评审时间也是有时间段的,且是相对特定或固定的时间段,因此,对于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前、评审时间段内的供应商的询问是不可能“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的”,只有在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有关供应商对相关事项有疑问的询问才可能配合(5个工作日内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所以,这条规定的意义不大。


目前,无论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还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职责还没有一个综合性的具体、明确的规定,198号文并没有对评审专家的职责进行规定,只是有“七不许”,87号令只规定了“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只是评审期间的“负责事项”,74号令反而对评审专家的职责规定的全面一些。而采购代理机构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问题,在87号令中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规定的只是评审期间的,而评审期间的职责只是采购代理机构职责的一部分。


所以,必须先要有一个权威的、明确的、完整的被评价对象的职责,只能针对职责再列出评价指标,否则,指标无依据,被评价对象也不服。


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主观指标”判断不易把握


在评审专家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按照业内的行话就是“主观指标”的判断分不易把握,何为“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故意拖延评审时间”。同样“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及配套的评审环境”。对于要求评审专家“了解清楚明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看谁去判断,所以,这种评价指标体系下得出的结果可能会是甲对A专家的评价是好、乙对A专家的评价为一般。


而“没有故意拖延”问题,本身是一个矛盾体。采购代理机构希望用最少的时间将评审活动搞完,节约评审费用。而评审专家要尽职尽力地认真、独立评审,再加上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等有差异,所消耗的评审时间不可能一样,有些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会长些,所以,不好判断。


分值设定值得商榷


评价分值的设定,应与被评价对象的职责紧密挂钩,对于哪些是被评价对象的主要职责,而这些职责是必须认真履行,或不能违反的,则分值应大些,反之则小些。所以,分值不可平均分配。如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整体素质和水平的采购文件的制作,其分值可以高些。而有些指标可以说是“一票否决”的,也就是其他方面做的再好,但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则是明显的、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或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指标问题,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发表倾向性意见属于串通的嫌疑行为,所以,其指标分值应高些。


对评审专家的评价分值,也应注意这个问题。如“评审时仔细阅读采购文件,打分客观、认真”指标,“打分客观、认真”是评审专家应该履行的最基本的职责,也是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底线,其分值设定应高些。又如“未出现客观分评审错误”指标,如果评审专家的“客观分评审错误”,则说明该评审专家根本没有认真地履行职责,其他的评审工作做的再好,分值再高,也是徒劳的。


语言组织应更加严谨


作为一个评价指标,是让人们去掌握的、使用的,因此其语言组织应更加严谨。如“未”“无”“没有”“不”的使用,让人看起来很乱。“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的现象”和“没有故意拖延评审时间”。


“代理机构人员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标中,一个用“人员”,一个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指标中,都省略了“谁”主语,而在采购代理机构指标中,却都有“谁”主语。


关于“在评审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随意废标”指标问题,在采购活动中,谁有权决定“废标”?单个的评审专家是没有权力决定采购项目废标的,也只能在招标采购中才有“废标”。且何为“随意”?评审专家也只有决定投标无效的情形,而不可决定随意废标。


作者单位:武汉创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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