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品目在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属于小额零星采购。各地为了高效便捷的采购紧急小额零星的货物与服务,推出了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和其采购办法,如网上商城议价直购、定点采购等快捷方式。
说到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就不得不提目前与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相关的另外两种金额数量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品目,如果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数额标准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界定采购项目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依据,限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大小。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实行分级管理,但对于制定依据,却无明确规定,给了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同地区的限额标准也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首先考虑当地的财政情况,即财力。在此基础上还应参考该地的政府采购业务量和采购成本。如中央一级政府肩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财力充足,机构规模庞大,大型投资项目较多,限额标准定得高一些,财力和经济发展弱的地区限额标准则低一些。部分省(市)针对货物服务工程设置了不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更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对所有项目只设一个限额标准。特别是还有的地区分别说明项目单项采购预算及累计全年采购预算的数额标准,在这些情况下,限额标准就更显得参差不齐,而且出现了和单位规模不匹配的问题。
如果以全年累计为计算标准,则必然涉及到单位大小规模的问题,大单位和小单位一刀切,不科学不合理。例如,某市规定,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为年累计50万(以品目为单位计算),某编制50人的市直机关单位,全年采购量200万,某编制2000人的市属高校,全年采购量3000万。年度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都是单品目50万,市直机关设备需求稳定简单,此数额标准绰绰有余;高校人员和学生多,工作情况复杂,可能半年就用完了限额,以后则无法高效快捷地进行小额零星紧急采购。
这个现象比较现实和普遍,严重影响采购工作效率,问题出在没有精准施策,搞一刀切,经过研究分析,我认为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法,供大家探讨。
一、参照招标数额标准之规定,明确所有其他有关限额标准(包括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都以预算项目为单位计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定公开招标。此法条明确的是一个预算项目为认定标准,而不是一个品目全年累计为数额标准,这样是合理科学的,且符合《预算法》精神。
二、按单位编制人数或预算规模进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
小额零星紧急定额标准为:编制人数在100人以内(含1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101人至300人以内(含3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超过3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100万元。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因单位业务规模差距过大,宜取消限额标准有关全年累计计算的说法。就事论事,就项目论项目,以一个预算项目为衡量标准。并明确人为拆分项目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在《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也是以项目为衡量标准,这样更具有操作性,可比性,方便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
希望我们通过坚持工作理念创新,精准施策,不断完善并创造性贯彻落实政策,坚持结果导向,确保好政策出好结果,坚持突出重点,抓大放小,科学有效提高监管效能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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