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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工程项目吗?
答:不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问:询价采购项目中邀请供应商参与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询价项目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共有3种,分别为: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特别要注意的是,第二种邀请方式,也就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供应商库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清理供应商库的大环境下,一般不会采用这种方式。另外,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问:某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两次招标都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这种情况第三次能否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答:不能因为只有1家供应商投标就变更采购方式。
首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应当先从采购需求的设置和采购文件的编制上核查,看是否有限制供应商的情形;其次,每种非招标采购方式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添购项目,其他情形不建议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问:同一招标项目中,两家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函内容完全一样,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能否判定为串通行为?
答:该情形不属于串通投标的认定范畴,采购人应当依法分别进行质疑答复。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问:厨房设备招标项目,可以限定品牌吗?
答: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所有的政府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均不得限定品牌或厂家,而一般的厨房设备采购显然不符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所以厨房设备招标项目中,不能通过限定品牌来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不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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