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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阶指南,如何总结优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探讨 |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阶指南,如何总结优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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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一定从业经验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如何“总结优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深度学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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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近期,笔者在“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上发布了《探讨 |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如何快速入门?先从这七方面积累吧》(点击蓝字查看文章)一文,谈到做一名合格的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熟悉政府采购基本流程、了解基本的常用政策规定;第二步:总结优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深度学习政策规定。文章就第一步进行了探讨,今天咱们就来聊聊针对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同行,如何“总结优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深度学习政策规定”?


一、总结优化流程


1.采购文件编制流程


不断总结反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采购平台深入分析总结编制的流程,细节要盯紧,公告的格式、保证金的收取、评审标准编制的量化和细化、参数的整理……核心目的就一个,做过的项目或者出过错的项目都能在后面再次遇到时真正避免错误的发生。避免排他性、歧义、前后描述不一致等在采购文件中出现。


2.表格报告编制流程


这一部分相比采购文件编制,专业性低一些,但是更繁琐、更分散、更耗时,很多同行转负责人或者离职就是觉得这部分自己不能很好的胜任,因为必须做到逻辑清晰、做事利索细心,才能高效高质量的完成甚至优化,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做的同时要不断总结优化,避免出错,甚至坚决避免犯影响公司声誉的错误。


3.公司内控制度的优化


制度、组织结构不管怎么调整,只要把握一个原则,有利于项目执行、有利于凝聚团队即可。可以因人施教,公司可以根据个人的优点、性格去合理地制定每个人的目标、项目分配。所以有人会疑惑为什么有些公司制度规定经常变化,但是人员稳定、承接项目质量效率很高,就是这样的,所有的变化都是为项目顺利执行服务、都是为了充分释放每个人的长处,而不是盲目的一刀切。


二、提高采购效率


1.为什么要提高效率?


效率提高,你可以工作与生活兼得,可以有你想要的诗和远方。你周内5天不加班顶别人一周7天+4个周内晚上加班的工作量,同时还稳定高质量的输出。那么你就会轻松的获得高收入,同时可用业余时间去充电、去陪亲友、去发展个人兴趣等等。如果能保持一直有所获,保持一直学习的心态可以抵消年龄增长带来的焦虑。


2.如何提高?


固化目前的常规性工作,每个项目、每一个比较耗时的步骤都去总结为何?下次怎么做能更快且准确地完成?涉及打字速度以及快捷键操作等基本技能的自己补课,涉及政策的,一定要多查多问多想,别人讲的一定要自己再去查证,思考,这样才能形成自己的思考体系,而不是一味地依靠别人或者公司的安排。


3.浓缩提炼?


不管是采购文件,表格的编制还是执行程序的梳理,最后升华后最好形成直观的能永久保存和提取的图表形式,锁住瞬息灵感,防止反复总结纠结同样的问题。


三、如何深度学习政策法规


1.抓住每次学习的机会


开标会,培训会,质疑投诉处理,公众号分享,财政部各司局释义,最高检的解释,民法典,财政部指导性案例,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部门更新的政策负面清单,财政部门的公告和留言回答等等一切机会和场合去积累,增加政策的广度。


2.串联合并鉴别


在前面的基础上进行同类问题回答合并对比,根据其法律效力及发布时间去判断。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②法律级别相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判定,正所谓“法不溯及既往”。


3.不能完全依靠“法无禁止即可为”去执行项目


对于个人和其他行业大多数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禁止,即可以进行,但是政府采购领域,笔者认为,慎用这一原则,法律政策空白的区域一定要审慎设定合理设定,把握三个原则:①设定后不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②有利于项目顺利开展;③切实保障了采购人的根本利益,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相信有一定项目经验的政府采购同行肯定会对上面这个观点深有体会。因为每年相当一部分质疑投诉就是因为“没有明显违法政策法规但是有排他性激化了相关方的矛盾”,进而导致项目执行周期延长,采购效率低。


4.举例说明


资格条件里要求供应商提供纳税缴纳


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这个在执行中争议很大,各省采购文件有要求承诺的,有要求证明的,有要求提供任何税种均可的,也有要求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的,也有要求一定时间的完税证明的。


经笔者查询相关资料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释义,“设置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现在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③《财政部网站“交流互动”留言编号5799-3616408》,国库司于2020年11月回答网友是这样的,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缴纳各类税款的凭据……原则上供应商无欠缴各类税款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规定,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⑤经查询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川、浙江等省市政府采购网,发现:浙江要求提供声明,深圳要求提供承诺,北京、上海、广东要求提供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材料,四川要求提供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材料(提供承诺或声明也允许)。


综上可以看出,大环境要求“降低供应商的采购成本和投标门槛,尽量减少证明性材料的要求”,法律存在滞后性,故执行者应该结合立法初衷有前瞻性的设定,特别是最近两年新冠疫情对很多行业的冲击很大,采购文件的编制不管是资格还是评分标准,都应当考虑“怎么能让更多供应商以较低的门槛和成本就能参与进来”。


综上,笔者认为应该这样设定更有利于项目执行:供应商提供开标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缴纳凭证或明确的承诺或明确的声明均可),这三者均未提供可以视为其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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