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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适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吗?
答:可以,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也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但相对于公开招标方式,各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操作方式和时间都更有效率,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最为合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问:A供应商和B采购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及董事长为同一人,A供应商可以参加B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吗?
答:A单位作为招标代理单位的项目,B单位不可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A、B单位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设计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可以设置为10分吗?
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因此价格分值可以设置为10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问: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中,投标人提交的样品还用退还吗?
答: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问:没有中标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参与项目验收吗?
答:可以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同意或邀请后可以参与项目验收。要注意的是,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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