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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开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谁可以进入评标现场?
答: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可以进评标现场的人包括:依法选定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的组织人员。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得违法进入评标现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问:评标委员会中能否有两个采购人代表?
答:可以,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时,采购人可以委派两名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根据87号令的规定,采购项目符合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问:两家投标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授权委托人为同一人算串标吗?
答:这种情况不能算串标。因为公司不同,参加包段不同,这种情形不会对其他投标人(供应商)造成利益侵害,所以不能视为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采购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能否更改付款方式?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财务状况可以设定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由此可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属于资格条件,而资格条件是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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