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不仅系统阐述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还特别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使采购主体职责更加清晰”。由此可见,采购人主体地位在采购过程中十分明确,不得以各种理由“失职”“渎职”。但是,一些采购人因专业力量不足或“避嫌”,不严格履行职责,盲从于代理机构,片面认为不“尽责”即“没责”,其实,此想法非常幼稚。无论任何时候,以法规去“衡量”主体行为时,但凡有差错,一定会问责。下面,笔者就采购人“三不”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供同行参考借鉴。
事前存“懒念”不做“功课”。采购项目实施前,采购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可行性研究。为顺利完成采购,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非常关键,虽不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需要可行性研究,但大型或重点项目采购前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看似“误工”,实则“增效”;二是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价格测算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编制采购预算,不仅能提高准确度,还能实现采购目标;三是拟定采购计划。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据《政府采购法》合理确定项目组织形式、恰当选择采购方式,为后期采购奠定基础;四是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应综合多方表现,科学选定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前期市场调研,不仅能提高采购需求编制的准确性,还可以避免“指向性”或“排他性”错误,可谓事半功倍。但一些采购人“懒念”作祟,不注重培养自身采购力量,凡事皆交给代理机构帮办,图省事,求清闲,完全忽视了采购人才是采购对象最终使用者这一个关键点,误认为不“尽责”即“没责”,其实,这与“87号令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背道而驰,采购中一旦出现问题,采购人仍然难辞其咎。
事中当“掌柜”不愿“耕作”。采购项目实施中,采购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前提下,根据调查结果、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二是设置资格条件。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外,作为采购发起方,采购人拥有采购甄别与取舍的权力,还可以规定入围供应商的其他条件,但是,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是确认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更正内容)等;四是选派人员参与项目评审;五是如果出现质疑、投诉,及时答复供应商,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六是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七是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委托采购由代理机构完成),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八是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采购过程中,每一项工作环环相扣,采购人只有躬身入局才能实现预期。但一些采购人角色定位不准,“一纸协议”把工作都“甩”给代理机构,自己却当起“掌柜”,对采购需求编报这项重要工作不管不问,任由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主要条款设定、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等条款全权确定,后期一旦出现质疑和投诉,采购人仍需负责解决,看似省事,实则麻烦多多,更不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
事后图“清闲”不肯“兜底”。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二是合同公告。将采购合同(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者除外)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三是合同报备。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是项目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承担法律责任,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结果向社会公告;五是支付资金。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六是资料归档。采购人应当妥善保存(至少15年)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结束后,其中一项最关键的工作就是组织验收,但一些采购人认为项目是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组织完成的,质量好坏与自身无关,不重视履约验收,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方式不专业,极容易出现“供货走样,偷梁换柱、高配低供,以次充好”等不良状况,采购人因“收官之战”责任缺失将使得采购效果缩水打折,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明显不符。
因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清,“缺位”现象时常发生,为消除采购“误区”,强化责任担当。提出如下对策:
坚持“充电”提高法规意识。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中负责采购工作的多数都是从财务、质检、审计等部门选调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半路出家”,加之,一些单位每年只安排2—3个采购项目,经办者不肯下功夫学习法规制度,凡事听从代理机构安排,让干啥就干啥,在专业知识储备和采购经验积累上差距很大。因此,首先要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其理论素养;其次实施轮岗,让更多人掌握采购专业知识,充实采购工作队伍;第三编制采购工作手册,标明每一个环节的操作步骤,采取发放纸质和网上下载方式引导从业者学习与掌握,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和懂法用法意识。
加强“内控”规范采购行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者,是买家,采购人的行为直接影响着整个采购活动的开展,因此,采购管理部门应制定出台《采购人行为规范准则》,对“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三个类别中采购人的应尽的职责都分别进行明确,加强“内控”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招才“引智”助推履职尽责。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与国际接轨,采购管理与操作将向规范化、国际化、专业化、职业化和电子化方向逐步迈进。为了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需要,采购单位除了加强自身学习之外,还可以聘请行业专家作为技术顾问,在重大采购项目需求制定、采购方式设计等环节提供专项咨询服务、聘请法律顾问在合同条款拟定审核时“把关定向”、借助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合同履约验收重要环节“透析过滤”,帮助提高采购人专业化水平,让履职尽责成为一种制度遵循。
随着政府采购从“节支防腐”向“物有所值”方向的转变,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越发重要,试图以“缺位”而规避“责任”的做法断不可取,每一位采购人只有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采购理念,才能实现“采得放心,用得满意”工作目标。
对于文中观点,如有不同意见
欢迎留言或来稿讨论
投稿邮箱:tougao@caigou200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