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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六项法定资格条件实行承诺制

安徽池州:六项法定资格条件实行承诺制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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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徽省池州市财政局连续出台新举措,通过资格条件承诺制、政府采购诉前调解制度、预付款制度等措施,持续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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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记者 张建芳 通讯员 邹德才


如何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安徽省池州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该局连续出台新举措,通过资格条件承诺制、政府采购诉前调解制度、预付款制度等措施,持续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


池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我们将持续关注供应商需求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切实提升供应商满意度、获得感。”


六项资格条件只需提供承诺函


据池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对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法定资格条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在池州市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的六项内容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池州市财政局还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书,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池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属于不能违背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在推行承诺信用管理时,并不是撒手不管,我们要求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这样既履行了法律的规定,又切实减少了供应商投标(响应)成本。”


为堵住虚假承诺的漏洞,池州市财政局还强调了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政府采购诉前调解机制


“我们发现有不少投诉是因为供应商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或双方存在误解引起的,依法进行适当的调解,可以有效化解争议、缓和矛盾。”上述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为此,池州市财政局建立了政府采购诉前调解机制,以化解纠纷、降低投诉率。


据介绍,池州市财政局从全市精心挑选熟悉政府采购工作的“行家里手”、法律顾问以及具备专业解纷能力的人民调解员组成政府采购诉前调解小组,初步建立了20人规模的政府采购调解专家库。明确了投诉依据不充分、被投诉人已纠正等诉前调解的“五种适用情形”,遵循从倾听意见、案情分析、分头调解、现场答疑直至达成和解或转入投诉受理的“五步调解法”,确保诉前调解过程合法合规、高效便捷且有效避免“以调代决”。据该市财政部门预计,2022年该市政府采购投诉率将降低至0.01%,投诉办理平均耗时将缩短10个工作日。


“精准滴灌”优质企业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是池州市财政局为减轻供应商负担的另一举措。该市规定,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实现对优质企业“精准滴灌”,提升助企纾困“温度”。鼓励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


池州市还积极推行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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