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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吗?
答:需要。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现在已改为框架协议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法律依据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分别由谁来进行?
答: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审查,符合性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评审时是否先对小微企业的报价进行扣除后再进行评审?
答:不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问:存在控股关系的2家企业可以组成1个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吗?
答: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故此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供应商是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答: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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