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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从供应商离职还差5天满三年,评审专家是否应当回避?

案例 | 从供应商离职还差5天满三年,评审专家是否应当回避?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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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回避;利害关系;评审专家


案例回放


2021年5月,某单位LED灯具、电源开关、普通光源电器及配件等照明设施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360万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评审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以300万元的报价中标。


B投标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质疑:评审专家赵某曾在A供应商处做过技术主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要求认定A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在向赵某核实时发现:赵某确曾担任A投标人技术主管,但于2018年5月31日与A投标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经计算,赵某距离与A投标人解除劳动关系满三年还差5日。该采购代理机构拿不准:此种情形下,赵某是否需要回避?项目的评审结果是否有效?


问题引出


赵某距离与A投标人解除劳动关系满三年差5天,应当回避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回避。这里的期限是按照“年”计算的,怎么对应到具体哪一天呢?《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具体到本项目,评审专家最晚要在2018年5月27日前一天,即2018年5月26日与所有的供应商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例中,赵某于2018年5月31日才从A投标人处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属于应当回避的范畴。


业界专家姚鲁认为,由于赵某存在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属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不仅A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而且还导致整个项目的评审结果无效,可以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重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赵某由于存在违规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赵某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且影响中标结果,应由财政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对于文中观点,如有不同意见

欢迎留言或来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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