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宁夏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采发〔2014〕686号)同时废止。
据统计,《办法》共分为总则、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履约验收程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等五章,具体细化三十八条。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
根据《办法》,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履约验收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单位内控管理体系。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依法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合同履行纠纷,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违约失信行为,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反馈,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自行组织履约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
在履约验收程序方面,《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组织内部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启动履约验收程序,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未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前期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财政部门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工作。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采购需求制定人员、实际使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由采购人从本单位自行选择,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验收。
《办法》强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通过项目全流程检查、部分验收指标抽检、部分产品抽检等方式开展。
以下为《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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