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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招标文件发出后,资格条件能否通过澄清方式进行更正?

问答 | 招标文件发出后,资格条件能否通过澄清方式进行更正?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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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五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10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433,阅读完约5分钟”

问:招标文件发出后,资格条件能否通过澄清方式进行更正?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可不可以没有采购人代表?

答: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不一定非要有采购人代表。如规格统一、招标文件明确的货物项目,采购人代表可以不参与评审;有些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协商,或者是首次购买的创新性品目、重大项目,建议派代表参加。如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则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采购人代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问: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能否指定产品型号进行三方询价?

答:可以。因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制定的采购程序。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问:A公司的副总经理(非股东)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公司可以同时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吗?

答:这种情况不建议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问:排名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相继放弃中标资格,该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可以按候选人名单确认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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