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恶意评分;技术分;客观量化
案例回放
某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物业管理服务,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6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了W公司为中标供应商。A公司于6月15日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后,7月12日又提起投诉。投诉称,A公司技术文件内容完全满足并优于用户需求和技术评分要求,但技术得分却比中标供应商低很多。A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存在恶意压低A公司技术分的情况。
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会议纪要载明原评标委员会一致确认投诉人的得分无误。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W公司总分为95.12分,其中技术得分50.71分。排名第二的A公司总分为90.81分,其中技术得分46.43分。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评分构成包括技术部分55分、商务部分35分、报价得分10分,技术部分又分为管理服务总体设想及策划5.0分、机构设立、运作流程、管理计划4.0分、各专业具体服务方案5.0分等。除项目经理的资质和经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经验及物业服务信息化管理经验外,A公司在技术其他评审因素得分上均有被扣减分数。
财政部门认为,在该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错评、漏评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认定评审专家恶意评审的标准是什么?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公为良律师认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独立原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规定了评审专家要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因此评审专家的一切评审工作要以采购文件规定的为准。除此之外,针对评审因素中的客观评分项,评审专家评分应当保持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各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独立、公正地进行评分,不能协商评分。
在公为良看来,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中评审表的技术部分大多数评分项为主观评分项,只要各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评审标准独立评审,不存在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就不能认定评审专家“恶意压低A公司技术分”。实践中,评审专家针对主观评分项也并非随意打分,而是进行综合比较后给予评分。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表示,如果未中标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评的客观分有问题,可以提出质疑,如有效业绩的个数及分数等。但技术评审因素属于主观分值,评审专家可以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只要不是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况,都不能认定为评审无效。对于“畸高畸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仅以此投诉要求重新评审或重新采购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未中标供应商如何得知评审得分明细,公为良律师表示,对于未中标供应商,现行法律只规定应当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至于评审得分明细则不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一些地方基于公开透明的考虑,规定了可以告知各投标供应商评审得分明细。对于在采购结果公告中没有公示评审得分明细的,代理机构、采购人无权向相关供应商提供该信息,并且应当对该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属于违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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