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五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10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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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能否与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名称不同?
答:可以,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人应在什么时候开展资格审查?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活动结束后,评标活动开始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问:两家投标人各自提交的质疑函中,质疑项目的名称同时写错且错误内容相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答:仅凭质疑函中的内容相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拒收或判定其违法,应当依法接受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并逐一进行答复,要求其在规范时间内修正质疑函中的问题并在此提交。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问:在非指定的第三方网站中查到供应商有处罚记录,可以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吗?
答:不可以,应当以法定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结果为准。商业网站的查询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问:政府采购项目如何进行追加采购?
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采购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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