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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未提供所投产品配件的3C证书可认定为投标无效吗?

案例 | 未提供所投产品配件的3C证书可认定为投标无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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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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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格审查;3C证书;投标无效


案例回放


采购人W委托X代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救护车洗消方舱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有强制3C要求的,须提供所投产品3C证书或提供书面承诺,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A公司被资格审查小组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按无效投标处理,理由是资格审查小组认为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中组成部分及相关配件含有属于国家3C强制要求产品,如空调系统、监控系统等,故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这些部件的相关认证证书或承诺函,而A公司均未提供。


A公司则认为本次采购标的作为整体产品没有3C强制要求,无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格审查小组利用不合理规则侵害其权益,依法提起质疑被驳回后遂进行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本次采购标的为救护车洗消方舱,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无须就“救护车洗消方舱”提供相关国家3C强制认证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小组对A公司作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认定,缺乏依据,应予纠正,经纠正后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W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资格审查小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责令采购人W、X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问题引出


供应商未提供所投产品的组成部分及相关配件的3C证书可以认定为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未明确将所投产品的组成部分及相关配件3C证书作为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小组不能以此为由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以及数量等技术、服务要求。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招标文件的理解与适用,应当遵照文义作出当然解释而不能将其外延进行扩张。


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对招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理解不一致,A公司认为采购标的“救护车洗消方舱”作为整体产品没有国家3C强制要求,产品内的各个子系统和配件都受控于产品系统软件,受控于产品功能逻辑,是方舱产品的组成部分。而采购人W、X代理公司则认为本次采购标的“方舱”仅指代一个舱体,由于舱体内所配置的设备不同而赋予方舱不一样的功能,这属于定制化产品,方舱内的独立空调系统、监控等属于国家3C强制要求产品,则投标人必须提供3C证书承诺函或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在本案处理中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作为采购标的及相关配件是否必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未做规定。因此,采购人对拟采购产品及其组成产品(设备、配件等)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本次采购标的为救护车洗消方舱,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目录外产品无须提供3C证明;监控、空调等仅为方舱的组件,并非单独采购的产品,招标文件未将监控、空调等作为采购标的单独列出,也未明确要求提供组件的3C证明材料。因此,客观上仅能适用招标文件文义解释而不能随意扩大,资格审查小组以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事项认定A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行为,缺乏依据。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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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tougao@caigou20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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