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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标供应商未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拒签合同合法吗?
答:采购人拒签合同不合法。财政部87号令明确,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不是等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采购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取得拒签合同的权利,此时,采购人依然受到中标成交结果的约束,更应当积极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弥补自身过失。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某小微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信息填写为经销商的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答:可以,供应商依法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问:一个关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设备采购的项目,6月20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7月10日,逾期交货20天甲方可解除合同,现已经逾期40天左右,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
答:政府采购合同使用《民法典》,如果所欠采购合同中明确了逾期交货20天后甲方可以无责解除合同,那么现在已经逾期40天了,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现适用《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问:两投标人投标代表的社保均为另一家投标人缴纳,构成串标吗?
答:应认定串通投标。A公司授权代表和B公司授权代表从社保缴纳关系上看都属于C公司的员工,一个公司员工分别作为三家公司授权代表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问:采购人没有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怎么处理?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等。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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