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检查时发现,某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给所有投标人“商务标响应”打分栏中均打了满分,理由为“标书制作精美”。
红寺堡区财政局认为,该评审专家此行为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打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红寺堡区财政局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时有发生“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分”行为。究其主要原因为下面两点:
一是评审专家个人能力不足。不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标的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缺乏工作经验,不能从专业角度提出评审意见。年龄偏大,知识更新慢,专业能力与时代脱节,还用老套的思想、惯用的手法,“一视同仁”的评标,无法满足新时期评标工作的需要。
二是评审专家责任感缺失。在评标时,不能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不理解实质性要求和关键性条款,当投标文件较多时,缺乏工作耐心,评标流于形式;在被财政部门询问时充当权威,以专业技术要求为借口,不按照评标文件要求打分,而且发表误导性意见。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领域评审专家存在“参差不齐”,个别专家拿着“独立评审”的尚方宝剑丝毫不理会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随意打分,反映出的问题就是对评审专家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在本案例中,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够深刻,不能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不能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审标准打分,造成评审打分不合理。出现这种情况不仅会给招标人带来一定的损失,损害“专家”的权威,而且扰乱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笔者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引起评审专家和采购各方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重视,切忌不可随意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