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服务器内部的显卡GPU/CPU技术这项指标能否可以要求指定品牌?编制采购文件的时候可以改变需求论证中拟定的评分标准吗?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答疑内容,能否仅采用口头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看财政部如何回复这些关于采购文件编制相关的问题。
留言编号1161-3539093网友咨询:
政府采购招标产品(服务器)的星号项满足三个品牌以上,但是招标产品服务器内部的显卡GPU /cpu技术这项指标能否可以要求指定品牌,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技术规格等做出具体要求,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留言编号3666-3496651网友咨询:
请问,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结果经过采购人同意,并进行了需求论证公示后,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的时候可以改变需求论证中拟定的评分标准吗?比如,把类似业绩加分从一个加3分,变成一个类似业绩加1分,最高得分不变。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国库司答复: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由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有关要求,采购人可以引入专业机构或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采购需求制定过程中的需求论证结果和公示反馈意见主要供采购人参考使用,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2.留言所述采购文件中评分项设置问题不属于采购需求问题。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留言编号9961-3283782网友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指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问题: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除了在招标项目中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外,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是否不得担任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人员?
2.财政部已明确“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属于采购项目单位内部的不相容岗位。采购项目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时,采购项目单位内部经办采购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该采购项目的评标人员?能否担任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人员?
3.参考借鉴财政部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的不相容岗位界定规则,推定认为采购项目单位内部的经办采购与采购评审属于不相容岗位的观点是否成立?
国库司答复: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均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采购人代表除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可以依法评审。
3.这种推定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规,采购单位内部经办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除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可以依法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留言编号1993-2996984网友咨询:
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的几个疑问;1、采购单位能否在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的投标预备会上,向出席投标预备会的潜在投标人的代表,暴露潜在投标人的身份,透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名称;2、采购单位在投标预备会上涉及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答疑内容,能否仅采用口头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3、采购单位能否采纳投标人建议,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与投标人代表见面,在评标地点以面对面互动形式,听取投标人代表以口头形式对投标文件的讲解、阐述、说明、澄清?
国库司答复: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2.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3.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据此,不可以通过采取口头形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留言编号6750-2799677网友咨询:
87号令第27条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有两点疑问需要请教:1.本款规定没有指明判定主体,实践中引起了争议,到底应该由“谁(采购人、代理机构还是供应商)”来认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呢?2.由于我们采取了“在网上免费下载”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下载(不售卖标书,也不掌握供应商报名情况),发布的澄清或更正公告可否视为书面形式,是否还需要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各供应商?恳请赐教。
国库司答复: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有关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2.留言所述“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可视为书面形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按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留言编号6768-2770110网友咨询:
采购一个服务项目时,采购人本来是想采购“A”服务,招标文件编制的时候由于采购人的原因变成了采购“B”服务,并且直到中标结果挂网准备签订合同时才发现采购错误。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没有发现采购错误,中标结果已经挂网,中标通知书还没有发放。本次采购过程中,投标人没有任何错误,错误的是采购人。现在中标单位说要按照采购“B”的内容签订合同,但是采购单位要按照采购“A”的内容签订合同。目前与中标人正在协商处理,但是中标单位已经明确表明必须按照“B”服务内容签订合同,正处于争议中。已经询问过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也没有办法。问题:如果按照错误的内容签订合同将会导致采购目的没有达到并且目前采购人也不可能会签订这样的合同,最好的办法是废标重新采购,但中标人不同意。这种由于采购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内容出错的项目怎么处理?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