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针对单个供应商的考察,必须一起去吗?
答:此规定应理解为如招标人拟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话,则必须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均有相同的机会踏勘现场,实际中并非必须同时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起参加。因为同时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本身只是一种省事的做法,但并不是一种科学的做法,因为这一做法在客观上会为投标人相互串标创造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更何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除非确有必要建议不要组织现场踏勘。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文件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编制,违反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答:招标文件可以由采购人单独完成,也可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共同进行编制。在编制前,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但不能因为委托而减免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是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是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主体,是采购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履约验收的主体。招标文件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软件和硬件可以在一个计划里采购吗?
答:可以放在一起,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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