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品目,即在货物类项目中删除了复印纸(A05040101),并明确规定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电子卖场限额标准。其指出,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电子卖场限额标准方面强调,集中采购项目表中备注网上商城的品目,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购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单位达到50万元(含)、市县级单位达到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反向竞价;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委托集采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以下为原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制定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无变化,以后年度均按此通知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省财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2021年7月27日印发的《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皖财购〔2021〕672号)以及2022年11月21日印发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码的通知》(皖财购〔2022〕1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5月 日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③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 号)的有关内容;④表中备注网上商城、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卖场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项目表中备注网上商城的品目,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购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单位达到50万元(含)、市县级单位达到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反向竞价;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委托集采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五、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分散采购项目实施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和专业人员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涉密采购项目实施
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车辆框架协议采购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级车辆、维修、保险、租赁框架协议供货采购实施。各市可直接使用省级采购结果,在满足本地化服务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也可自行开展框架协议供货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