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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联合体违反采购合同,所有成员都要担责吗?
答:在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全部由专家组成吗?
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时,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如果没有采购人代表,将无法执行该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问: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可以顺延吗?
答: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要注意,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问:供应商递交了投标保证金没有参加开标,保证金还用退还吗?
答: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不参加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规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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