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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CT核心部件与主机同一品牌设为实质性要求 合理吗?

案例 | CT核心部件与主机同一品牌设为实质性要求 合理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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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例关键字: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或来稿讨论。


关键词


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


案例回放


2023年6月9日,某市公立医院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以下简称CT)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8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CT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主机为同一品牌”,并规定“必须实质性响应,不实质性响应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A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要求“CT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主机为同一品牌”,无非是考虑CT核心部件与主机的兼容性,CT核心部件与主机均为市场上通行产品,各CT厂商生产时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遵循与其他品牌设备兼容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经调查,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CT核心部件与主机同一品牌设为实质性要求,合理吗?


专家点评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确保性能稳定及后期维护质量,属于合理采购需求,可以从产品的技术服务要求实现,在产品的兼容性、性能指标、维护周期、人员、响应及时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CT核心部件与主机为同一品牌不可以设为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山东省临沂市人民医院招标中心主任吉利侠认为,本案例中,要求“CT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主机为同一品牌”,实质上指向了某些特定大型企业,单一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受到了排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虽然CT核心部件与主机为同一品牌不可以设为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但采购文件可以将供应商投标设备的兼容性、后期维护等设为评审因素。”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曹扬博士说:“有些CT厂商会使用其他品牌的球管。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从品牌上限制了CT厂商公平竞争。建议采购人将CT核心产品的技术参数设为评审因素。比如,X线球管及高压发生器的球管有效热容量等就可以设为评审因素。”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郝俊飞介绍,近年来不少国外CT厂商已经在国内建立工厂组装CT整机,国内也有CT厂商,有些CT厂商也会用第三方球管。如果要求“CT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主机为同一品牌”,限制了CT厂商公平竞争。


综上,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将“CT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主机为同一品牌”作为实质性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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