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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鼓励对中小企业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期支付采购资金

黑龙江:鼓励对中小企业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期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信息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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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推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24〕7号,以下简称《方案》)。推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方案》要求,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行为。已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地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允许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高不法企业失信成本。加强对保证金退还行为监管,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退还保证金。


《方案》提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担保应用,在继续推广应用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同时,探索推行应用预付款保函,实现保函申请、开具、理赔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


《方案》还提出,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当根据中标中小企业需求,在企业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的前提下,提前预付不低于30%(中标企业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比例的除外)、不高于50%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调整政府采购合同首付制为按项目执行进度支付的付款方式。对中小企业中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期支付采购资金,确保在企业完成相应工作量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采购资金,帮助企业提高资金周转能力。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方案》明确,组织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细化“合同变更信息”公开内容、公告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以及进行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等信息。


《方案》还明确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在法律规定时限的基础上,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缩短合同签订时限,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发起事宜。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工作方案具体内容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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