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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六答 | 采购人如何规范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六问六答 | 采购人如何规范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信息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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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回答采购人如何规范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问题。


采购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采购意向何时公开?采购需求调查怎么做?专家论证意见能作为采购需求调查的依据吗……这些具体问题始终困扰着采购人。1月2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组织的全市采购人业务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就学员提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对10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3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如何规范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可以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依据吗?


刘亚利答: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目的是获得可用信息,为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服务。


规范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其核心在于:一是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三家,这里所谓的“代表性”指的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代表性,老企业与新企业的代表性;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代表性;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代表性,各种技术路线的代表性,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代表性等。总之一句话:不能歧视供应商。二是与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三是可以通过咨询、问卷、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过程中,确保不会通过需求调查让参与需求调查的供应商获得优势地位,不能给参与需求调查的供应商留下稳稳获得合同的感觉。


“专家论证”是需求管理制度规定的调查方式之一。基于市场主体调查的专家论证意见可以作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依据、确定采购需求参考。需要强调一下,进行采购需求的调查、审查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问题二: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又找理由放弃,采购人也同意,如何处理?


刘亚利答: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不因采购人同意而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上述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采购人如何规范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刘亚利答: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力。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一是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这是基本要求;二是可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有能力且负责任的,建立自己专属的采购代理机构库。如何鉴别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可以通过员工从业经验、参加政府采购培训以及代理项目的业绩进行评价。如何选择有责任心的采购代理机构和负责任的项目经理?应当看看当地财政部门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用评价记录。三是建立采购代理机构绩效考评制度,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为采购人提供高质量服务。


问题四:货物类采购项目必须规定核心产品吗?核心产品可以规定多个吗?如果可以规定多个,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确定核心产品的依据是什么?


刘亚利答:核心产品是针对非单一产品项目采购的专用术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87号令并未对核心产品的数量作出限制性规定,但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时,“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至少有两种释义,即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和“任一”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为减少争议,建议规定有一个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即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


非招标方式采购非单一产品项目时,可以参照87号令的相关规定并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也可以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执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问题五:框架协议采购第一次征集后,入围供应商较少,不能满足需要,可以继续征集吗?


刘亚利答: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以补充征集供应商。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时,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问题六:采购意向公开后未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年需要重新公开采购意向吗?


刘亚利答:采购意向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关于“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的要求,每个项目的采购意向都应公开。采购预算是年度的,每年预算二上或预算批复后都要进行意向公开。一般当年采购的项目不存在去年公开了,当年可以不公开的可能。


特别强调一下,采购意向公开的一般情形是预算二上或预算批复后,特殊情形是提前30日,这种情形适用于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例外情形是紧急采购、涉密采购可以不公开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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