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分配办法、申报与审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共6章。
《办法》明确,保护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保护需求、绩效情况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中央财政对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事项予以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保护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以及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保护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办法》要求,保护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3〕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2023年12月30日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