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框架协议采购的多种抑制价格虚高的机制,科学确定最高限制单价,可以确保框架协议采购的价格相对合理。如果供应商担心被淘汰报低价,入围后拒绝履约怎么办?如何防范供应商拒绝履约的风险?
成都布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冰告诉记者:“有不少供应商担心价格报高了被淘汰,所以在征集阶段报的价格较低,第二阶段签合同时经常告诉采购人暂时没货履约。”
值得注意的是,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入围结果是经法定程序和制度保障的缔约行为,供应商应当不折不扣地履约。框架协议采购属于一种采购方式,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依据上位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俊卿提醒:“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达成的入围结果和框架协议,虽然不是最终的政府采购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预合同(预约合同),依然具有约束。采购人选择与入围供应商授予合同,供应商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须承担法律后果。
除了上述行政处罚外,《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十九条特别设置了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明确:征集人可以清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供应商,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被清退的入围供应商不能够再参加同一个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也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个开放式框架协议。
如何防止供应商低价入围后拒绝签合同、拒绝履约呢?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采购科方应群认为,供应商低价入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属于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同样严重的法律后果。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运用,及时告知供应商拒签合同、拒绝履约的法律后果;如果供应商依然拒签合同,可以及时书面告知征集人和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对于供应商低价入围后拒绝签订合同履约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惩处。
实践中,为了规避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入围供应商并不会直接而明确地表示其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列举的视为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具体包括:在合同签订时向采购人提出非法的附加条件,例如借故要求修改合同标的内容、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延长交货期等中标或成交的实质性内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推脱,未在入围结果通知书等要求的签约时间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等。出现上述任一情形,都可以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原材料涨价、核心部件缺货导致的履约不能等,应视为市场风险,均不属于“正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