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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四答 | 维保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原厂配件合规吗?

四问四答 | 维保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原厂配件合规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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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详解学员在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财政局召开的2024年“精准解析政府采购、专业提升采购实务、全面强化政采素养”政府采购培训班上,现场解答学员在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问题一:对已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维保,在采购需求中或采购文件中标明已有大型医疗设备的品牌或型号、要求提供原厂配件,但并未要求原厂(或厂家)出具授权、盖章等,是否合规?


刘亚利:合规。设备维保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维保设备的具体情况,如维保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购买时间等信息。否则,维保项目的服务范围、对象无法确定。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实质性要求。但是设备维保项目要求提供原厂配件,并不违反该规定。


对于新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业绩情况及其管理能力等,避免出现买得便宜用得贵的情形。


问题二:评审因素到底如何设置才算细化量化?


刘亚利: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是指将评审标准中的各项指标以具体的数值、范围、等次表述,使之能以客观的方式进行评审,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核心是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应当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一般从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需求指标有区间的,应根据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二是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单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并明确评审标准,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这里所谓“评审标准”是指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作为判断标准。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文件以“好”“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作为判断的标准,往往会被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问题三:采购人根据哪个文件来确定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


刘亚利:采购人应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确定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具体可参考《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即根据采购标的,采购人先寻找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小类、行业中类、行业大类,最后确定采购标的的行业门类,即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


问题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企业划型能否依据国家信用系统查询的数据?


刘亚利:不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企业经营数据,如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等,企业可以选择不公示,除非经企业同意。


因此,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能无法查询《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需的数据,而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数据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企业数据,均由企业自行填报,没有作为证据的价值。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了“小微企业名录”,因入库标准与46号文及300号文规定不同,不能作为企业划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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