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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到的质疑函格式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答: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质疑函格式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补正,补正合规后依规进行质疑答复。但不能因为格式不符合要求就拒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问:某项目分为多个采购包,采购文件可以限定供应商的投标包数吗?
答:不可以。供应商参与几个采购包是供应商的权利,不得加以限定,但可以根据项目需求限定中标、成交次数,也就是所谓的“兼投不兼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年度销量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产品的销量涉及供应商的规模以及成立时间,属于对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的歧视行为,是违规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询价采购项目有效供应商仅剩两家,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吗?
答:不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形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开招标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询价不适用上述法规。应当终止采购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问:招标文件必须要加盖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吗?
答:对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无论是否加盖公章,依规发出的招标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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