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该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3日。
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征求意见》提出,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由项目采购人、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及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履职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以下为原文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指标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自治区财政厅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由项目采购人、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及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指标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自治区财政厅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查询其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