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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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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只有两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可以继续磋商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指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两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两家供应商提出报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现在很多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进行开评标,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仍须具备评审条件和设施?
答: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是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有的需要分阶段多次谈判,不宜强制纳入进场交易项目,仍然需要在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活动。为此,采购代理机构仍然需要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问:职业教育培训的招标项目,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是否须明确包含教育培训?
答: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不是行政许可事项。经营范围的意义在于通过商事登记向社会公示企业的经营活动内容,是市场主体“想做”“要做”或是依法“正在做”的事情,不是政府部门核准市场主体“只能做”的事情。因此,经营范围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没有关联,不应当设置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问: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错误,开标后仍可质疑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错误”提出质疑,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开标后,一般已超过了质疑时限。但供应商可以实名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招标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可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问:物业服务招标项目中,物业服务类和保洁类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物业服务类项目主要关注服务的质量、供应商的经验、服务能力、过往业绩等因素。知识产权不宜作为加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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