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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样品;串通投标;相同品牌
案例回放
某学校实验室家具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为690万元。投标供应商共有9家,其中A、B两家供应商提供的是同一品牌的产品,视为一家投标人。经评审,A供应商为中标人,D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D供应商投诉称:A、B两家供应商提供的是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品牌产品,且样品评审环节,从同一货车中卸下同一厂商提供的同一品牌样机,有串通投标嫌疑。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D供应商提供的货车运送视频及照片,证明确实从同一货车中卸下A、B两家供应商的样机;生产厂家(广州某公司)提供证明函,证明由该公司统一提供货车为两家供应商运送样机至演示场地。但是,财政部门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两家供应商串通投标,驳回了D供应商的投诉。
问题引出
两家供应商相同品牌样品由同一厂家用同一货车托运至评审现场,这属于串通投标吗?
首先,A、B两家供应商提供的是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品牌产品,属于不同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因此,A、B两家供应商应视为一家投标人,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其次,A、B两家供应商的样品由同一货车托运至评审现场,也不构成串通投标。依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两家供应商的样品由同一货车托运至评审现场属于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吗?有业内人士认为,案例中的情况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这里的“投标事宜”应主要包括投递投标文件、参加开标活动等,核心在于是否实质参与投标到评标结束的任一过程,是否会影响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具体到本案例,A、B两家供应商的样品由同一货车托运至评审现场,且由未直接参与投标的生产厂商主导实施,同一运输主体在这个过程中仅仅起到运输的作用,未实质参与投标活动,对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无实质影响。因此,不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应视为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投稿联系方式:13521445720(微信电话均可)
邮箱:tougao@caigou20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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