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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亚利聊政采”音频栏目迎来开播十周年。值此之际,政府采购信息报从共计523期“亚利聊政采”语音稿件中,针对监管部门精选出听友关注的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1.采购项目终止,需要监管部门批准吗?(442期)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形之外,其他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如果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一经发现,应当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这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无需财政部门批准。但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而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为使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措施使用得当,则需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国企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财政部门该管吗?(435期)
国企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财政部门无权监管。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城市改造项目,国有企业虽然是企业性质,但其履行的是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城市改造行政行为,资金来源也为财政性资金。因此,国有企业只是名义上的采购人,真正的采购人是授权国有企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且采购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因此,此类采购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财政部门有监管权。
3.“责令停业整顿”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39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对其进行处罚,同时还必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因此,“责令停产停业”,是制裁性质的行政处罚;而“限期整改”,是纠错性质的行政命令;“停业整顿”,则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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