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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只能用营业执照证明吗?

案例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只能用营业执照证明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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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键词:资格要求;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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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格要求;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

案例回放


2025年2月,某公安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交通事故鉴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80万元。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法定资格要求包括:供应商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A供应商为司法鉴定机构,在参与该项目时,提供了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带有独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未提供营业执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时,认为《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非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证明文件,仅认可营业执照为有效证明文件,对A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A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认为资格审查未考虑营业执照外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合法性,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获得公正参与该项目的机会。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供应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能用营业执照证明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均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自身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需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例如,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专用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以营业执照作为非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


本案例中,A供应商是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其提供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是一种典型的执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获准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表明持证人符合国家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资质要求,能够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应将营业执照视为唯一有效证明材料,应对A供应商提供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予以认可,认定资格审查通过。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还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等,若代理机构将营业执照认定为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唯一法定证明材料,会将这些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为进一步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详细列举能够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材料,避免使用“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类似粗略化表述。如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中,应将《司法鉴定许可证》明确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效证明材料。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投稿联系方式:13521445720(微信电话均可)

邮箱:tougao@caigou20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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