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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两家供应商可以参与同一货物采购项目下不同采购包的投标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条款的核心限制是“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两个供应商虽然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但分别参与的是不同的采购包(即不同合同项),则不属于上述条款限制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回答根据政采AI机器人 “采采学伴” 回复内容整理形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政采难题即刻响应。
问:服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重复签章,评审专家是否可以认定投标无效?
答:若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重复签章则认定为投标无效,那么评审专家可以认定为投标无效。但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招标文件原则上不应设置此类条款,不因投标文件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若是招标文件中未规定重复签章为投标无效情形,则不得以此认定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问:政府采购合同2026年到期,此时(2025年8月)启动招标程序确定下一轮供应商是否合规?
答:合规。只要部门预算落实到位、政府采购计划获得财政部门备案,提前招标是允许的,可有效防止因流标、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而影响正常交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问:招标文件中没有设置履约保证金条款,可否在签订合同时补充?
答:不可以。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按什么标准收取、什么时间收取,因涉及供应商资金调度和费用核算,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专门条款进行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提问所述情形,属于在签订合同阶段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问:货物招标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吗?
答:不需要。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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