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
2025年8月1日,“亚利聊政采”音频栏目迎来开播十周年。值此之际,政府采购信息报从共计523期“亚利聊政采”语音稿件中,针对采购人精选出听友关注的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1.没有开展需求调查属于“程序违法”吗?(515期)
属于“程序违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明确,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22号文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风险管控。这里讲的程序就包括在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之前开展需求调查。如果采购人没有按照22号文要求的程序来开展需求调查,就属于程序违规,轻则被约谈、收到书面关注函,重则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2.采购结果公告要包括采购人代表的姓名吗?(505期)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非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公告采购人代表名单;招标项目并没有硬性要求公告采购人代表名单。但是,从公开透明原则的要求来说,招标、非招标项目是否公告采购人代表姓名不应存在差别。将采购人代表姓名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布,契合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3.划分采购包应遵循什么原则?(449期)
划分采购包基于项目的客观需要,一是国家资质管理的规定,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供应商。采购项目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种类和规格的标的,分成不同采购包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供应商分别投标响应;二是满足项目实施的要求,适应采购人管理能力、采购规模等要求。采购人组织实施能力强,能够承担自行协调供应商之间关系的,可以细分采购包,反之需要整体打包采购,引入供应商弥补采购人管理能力的不足;采购规模大时,细分采购包可以增强供应商竞争力,否则只有实力强的供应商才能参与竞争;供应商供货或服务周期长的项目,细分采购包可以让供应商平行作业,避免供应能力不足延误项目履行。在是否划分采购包问题上,法律法规规范的主要是采购人不得利用划分采购包规避公开招标。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精彩观点
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加小编微信 13521445720 13717632620
热门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