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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亚利聊政采”音频栏目迎来开播十周年。值此之际,政府采购信息报从共计523期“亚利聊政采”语音稿件中,针对评审专家精选出听友关注的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必须是3个吗?(458期)
评标委员会不是必须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可以是推荐1个,也可以是推荐2个,或者3个、4个。如果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为1个,一旦质疑投诉成立,或者出现中标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放弃中标等情形时,采购人就失去了可以选择的机会,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过多,遇到顺延的情况,采购人又往往不愿意选择排名过于靠后的中标候选人,因为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价格也会高一些。
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的情况还是比较多见的,也比较合理。
2.磋商小组可以先磋商再进行符合性审查吗?(454期)
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关于竞争性磋商程序的规定,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进入磋商程序,经过磋商,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都确定清楚了,磋商结束了,磋商小组再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如此可以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以便更好地达到采购目的。因此可以说,214号文的规定是一种进步。
3.非招标采购项目 供应商资格应由谁来审查?(441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的权力,采购人可以审查,也可以不审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审查供应商资格。
因此,在非招标采购中,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供应商资格审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还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负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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