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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亚利聊政采”音频栏目迎来开播十周年。值此之际,政府采购信息报从共计523期“亚利聊政采”语音稿件中,针对供应商精选出听友关注的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1.下属单位能否投采购人的标?(489期)
这个问题涉及采购人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但是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合法规范,没有影响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一刀切”地限制其投标。
供应商具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的权利。采购人下属单位可以参加采购人的项目采购活动,但是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2.供应商缴纳代理费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合规吗?(446期)
不合规。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且同时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且不得先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再发出通知书。如果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投标文件的响应来提交代理费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偿来维护自身利益。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分公司能独立划型参加吗?(404期)
分公司不能单独划型,《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总公司出具。分公司和总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划型,不存在“总公司是大型企业,分公司是中小微企业”的情况。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总公司是大型企业的,也就不存在分公司(分支机构)是中小微企业的情况,分公司自然也就不能参与投标(响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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